2 基本规定


2.0.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、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做到全生命周期协调管理。
2.0.2 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实体防护系统和电子防护系统构成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选择利用天然屏障、人工屏障、防护器具(设备)等构建实体防护系统;
    2 应选择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、视频监控系统、出入口控制系统、停车库(场)安全管理系统、安全检查系统、楼寓对讲系统、电子巡查系统、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等构建电子防护系统。
2.0.3 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、材料应检测合格。
2.0.4 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登录密码不应为弱口令,不应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。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,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。
2.0.5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、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落实安全保密责任,应具有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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